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19124-201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前照灯.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前照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前照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40—2007 漆膜耐湿热测定法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T 6461—2002 金属基体上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经腐蚀试验后的试样和试件的评级

GB/T 19119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1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配光 light distribution

灯具发射可见光的光度(照度或发光强度)分布。

3.2

配光镜 lens

通过发光面投射光束的最外面的部件。

3.3

灯光组 beam unit

配光镜、反射镜和光源(灯泡或发光灯丝组件)等的组合件。

3.3.1

封闭式灯光组 sealed beam unit

结合成一个不可拆整体的灯光组,分为白炽封闭式灯光组(SB)
和卤钨封闭式灯光组(HSB) 两种。

3.3.2

半封闭式灯光组 beam unit with replaceable
filament lamp

灯丝灯泡可拆卸更换的灯光组。

3.4

标称电压 rated voltage

灯泡或封闭式灯光组上标明的电压,单位为伏特(V)。

3.5

标称功率 rated power

灯泡或封闭式灯光组(或其包装上)标明的功率,单位为瓦(W)。

GB/T 19124—2015

3.6

试验电压 test voltage

测量灯泡或灯光组的光电参数时使用的端电压。

3.7

标准灯丝灯泡 standard filament lamp

测量配光性能的灯泡,具有无色的泡壳(琥珀色灯泡除外)和缩小的灯丝几何尺寸公差,每种类型的

标准灯丝灯泡仅规定一种标称电压。

3.8

标准前照灯 standard headlamp

装有标准灯泡,具有不小于160 mm
的有效透光直径,其配光性能的最大值不大于本标准规定最大

值的90%,其最小值不小于本标准规定最小值的120%的前照灯。

3.9

试验光通量 luminous flux

半封闭式前照灯(或其他灯具)配光测量时规定的灯泡光通量。

3.10

配光屏幕 measuring screen

测量灯具配光性能的屏幕。

3.11

明暗截止线 "cut-off"line

光束投射到配光屏幕上,目视感觉到的明暗显著变化的分界线。

3.12

照准 aiming

配光测量时,光束在配光屏幕上的定位。

3.13

HV 点、H-H 线和V-V 线 HV point,H-H lines
and V-V lines

3.13.1

HV HV point

通过灯具基准中心的水平线至配光屏幕上的垂足。

3.13.2

H-H 线 H-H line

在配光屏幕上过 HV 点的水平线。

3.13.3

V-V 线 V-V lines

在配光屏幕上过 HV 点的铅垂线。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前照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其满足使用要求和本标准
的规定要求。

4.1.2 前照灯的安装要求应符合 GB/T 19119 的规定。

4.1.3 前照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 GB/T 19119 的规定。

4.1.4 前照灯远光灯的发光强度应符合 GB/T 19119 的规定。

GB/T 19124—2015

4.1.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
熄灭。同一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4.1.6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4.2 低速货车配光性能

4.2.1
前照灯的配光应使其近光具有足够的照明和不眩目,远光具有良好的照明。

4.2.2 配光性能应在距前照灯基准中心前25 m
的配光屏幕上测量,各测量点、区的位置如图1所示。

单位为毫米

style="width:10.78662in;height:6.56678in" />

1

4.2.3 近光的配光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配光屏幕上,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明暗截止线,其水平部分在 V-V
线的左侧,右侧为 HVH2H3 线或 HVH1H2H4 线;

b) 在配光屏幕上的照度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单位为勒克斯

测量点或区域

白炽前照灯

卤钨前照灯

B50L

≤0.4

≤0.5

75R

≥5

≥10

75L

≤14

50R

≤5

≤10

50L

≥18

50V

≥5

25L

≥1.2

≥1.6

25R

≥1.2

≥1.6

GB/T 19124—2015

4.5 耐冲击

前照灯应能承受表4规定的冲击试验。试验后应能顺利点亮,各零部件应无破损、变形、松动和脱

落等缺陷。

4

加速度

m/s²

脉冲持续时间

ms

冲击次数

100

11

10000

4.6 耐温度

前照灯应能承受低温-40℃±3℃、高温65℃±2℃的试验。试验后应能顺利点亮;涂层表面无

起皮、老化、龟裂等缺陷;塑料零件应无变形、龟裂、破裂等缺陷。

4.7 防尘

前照灯应能符合GB 4208—2008 中规定的 IP5X
防护等级试验。试验后应能顺利点亮,且最大照

度的下降率不超过15%。

4.8 防溅

前照灯应能符合GB4208—2008 中规定的IPX4
防护等级试验。试验后应能顺利点亮。灯光组内

不允许有水迹。外装式前照灯灯壳内积水不允许超过2 mL。

4.9 耐电压

前照灯各互不连接的导电零件之间及导电零件对灯壳之间应能耐50 Hz,550 V
正弦电压,历时

1 min 试验不被击穿。

4.10 耐盐雾

前照灯应能承受表5规定的盐雾试验。试验后应能顺利点亮,且电镀及化学处理层的腐蚀程度不
得低于GB/T 6461—2002 的附录B
中圆点图的四级要求;涂层的综合破坏等级不得大于GB/T 1740—

2007中表1规定的二级要求。

5

溶液配制

浓度

%

pH值

温度

沉降率

mL/(h ·80 cm²)

时间

h

氯化钠(化学纯以上)

5±0.1

6.5~7.2

35±2

1.0~2.0

24

4.11 反光镜劣化性

将前照灯反光镜分不同部位分别浸泡在表6规定的溶液中,镀层不得出现气泡、变色和发黑等腐蚀

老化现象。

GB/T 19124—2015

6

溶液

浓度

%

温度

浸泡时间

min

硫酸水溶液

1

20±15

5

苛性钾水溶液

1

氯化钠水溶液

3

4.12 连续点亮性

前照灯在环境温度条件下应能连续点亮12 h,而无异常现象。

5 试验方法

5.1 配光性能试验方法

5.1.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

5.1.1.1
试验暗室四周无漏光,其环境条件应不影响光束的投射性能和仪器精确度。

5.1.1.2
配光屏幕颜色应便于照准,配光测量时应消除杂散光影响。

5.1.1.3 配光测量应采用直流稳压电源。

5.1.1.4
配光测量用的电器仪表精度不低于0.2级,照度计应为国家检定规程中规定的一级照度计(其
示值误差不超过±4%)。

5.1.2 配光测量时的电压和试验光通量

5.1.2.1
封闭式前照灯,配光测量均定在标称电压下进行。

5.1.2.2
半封闭式前照灯的配光性能应使用相应类型的标准灯丝灯泡,并在表7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
进行。若至少有一个标准灯丝灯泡使用后满足配光性能,则即为符合要求。

7

单位为流明

灯丝灯泡类型

R₂*

H1

H2

H3

H4

H7

H8

试验光通量

(12 V左右)

远光

700

1150

1300

1100

1250

1100

600

近光

450

750

新设计的前照灯不推荐使用。

5.1.2.3
配光测量前应将灯泡或封闭式灯光组以测量时的电压预点亮至少5 min,
使其光性能趋于稳 定。测量时光源应连续发光。

5.1.2.4
配光测试前,应将标准灯丝灯泡或封闭式灯光组以测试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5.1.3 配光测试时的照准

5.1.3.1 近光照准

5.1.3.1.1 垂直方向:明暗截止线水平部分应位于 H-H 线下25 cm 处。

5.1.3.1.2 水平方向:明暗截止线的转折处应位于V-V
线上,若转折处不清晰,以满足75R 和50R 的照

GB/T 19124—2015

度值为准。

5.1.3.1.3 照准时为使明暗截止线清晰易见,允许遮蔽部分配光镜。

5.1.3.1.4 照准与否,是以目视V-V 线左右5(219 cm)
范围内的明暗截止线为准。

5.1.3.1.5
按上述照准后,若近光不能满足要求,则允许明暗截止线在水平方向向左、向右各1(44
cm), 在垂直方向不超过H-H 线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5.1.3.2 远光照准

光束最大照度区域中心位于 HV 点 。

对可以单独调节的远光,需要进行远光的照准,否则以近光作为照准,即在近光照准后,测量远光时

不允许再作调整

5.1.4 色度检验

5.1.4.1 对于半封闭式前照灯应使用标准光源 A
(色温为2856 K)。

5.1.4.2
对于封闭式前照灯,应在试验电压下进行检验。

5.2 外观质量试验方法

前照灯的塑料件、配光镜、电镀和化学处理件的外观质量用目测法进行。

5.3 振动试验方法

将前照灯按工作状态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并用试验电压将远、近光分别点亮,然后按表3的规定

进行试验。试验结束后按4.4的要求检验。

5.4 冲击试验方法

将前照灯按工作状态固定在冲击试验台上,并用试验电压将远、近光分别点亮,然后按表4的规定

进行试验。试验结束后按4.5的要求检验。

5.5 温度试验方法

5.5.1
低温试验时,将前照灯按工作位置放置在低温箱内。在箱内温度达到-40℃±3℃后,持续1
h 试验。试验结束后,在2 min
内取出前照灯擦净表面的冰霜,然后按4.6的规定检查,并用试验电压将
灯点亮,时间不少于2 min。

5.5.2
高温试验时,将前照灯按工作位置放置在高温箱内,并用试验电压将远、近光以点亮5
min、熄 灭 5min 的方式交替点亮。在箱内温度达到65℃±2℃后,持续1 h。
试验结束后取出前照灯,然后按4.6 的要求进行检查。

5.5.3
前照灯在低温试验结束后,应恢复至环境温度再进行高温试验。恢复时间不少于1
h。

5.6 防尘试验方法

将前照灯按工作状态放置,按 GB 4208—2008
规定的相应防尘试验方法和条件进行试验。首先在 不通电条件下进行2.5 h
试验,然后将灯的远、近光分别按电压以点亮15 min, 熄灭15 min, 交替试验

3h, 最后断电试验2.5 h。
试验后取出前照灯,擦净其外露表面尘埃,复测最大照度数下降率。

5.7 防溅试验方法

将前照灯按工作位置放置,按 GB 4208—2008
规定的相应防溅试验方法和条件(如有排水孔应打

开)进行试验。试验结束后静置1 h,然后按4.8的规定检验。

GB/T 19124—2015

5.8 耐电压试验方法

试验用变压器容量小于0.5 kV ·A。
试验时,初施电压应不超过试验电压全值的50%,然后均匀

升至全值,升压时间不少于10 s,全值电压保持1 min, 然后均匀下降至0 V。

5.9 盐雾试验方法

将前照灯按工作位置放置在盐雾箱内。灯具之间不允许接触,且间距应既能使盐雾自由、均匀地降
落在灯具表面,又不能使表面聚集的盐溶液滴落在其他灯具表面。试验按表5的规定进行。试验后取
出前照灯,先用流动水轻轻洗掉表面的盐沉积物,再用35℃±2℃的蒸馏水漂洗,然后在室内干燥

1h~2h。 最后按4.10检查评定其外观质量等级。

5.10 反光镜劣化试验方法

将前照灯反光镜放置在100℃±2℃的高温箱内,1 h
后取出,放在室内恢复至环境温度,不少于

1h。 然后分别浸入表6规定的溶液中试验。试验结束后按4.11要求检查其劣化性。

5.11 连续点亮试验方法

将前照灯按工作状态固定在无振动台上,用试验电压将其连续点亮12
h,应无任何缺陷。

6 检验规则

6.1 前照灯同一型式的规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前照灯,则认为是同一型式:

a) 商品名称和商标;

b) 光学系统的特性;

c) 通过反射、折射或吸收和/或工作时的变形,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

d) 提供的光束种类(远光、近光);

e) 配光镜及其涂层的材料;

f) 灯丝灯泡类型;

g) 对于封闭式前照灯,还应包括标称电压、标称功率、灯丝形状;

h) 对于半封闭式前照灯,还包括其级别。

6.2 前照灯的检验形式

前照灯的检验分两种:

a) 型式检验;

b) 出厂检验。

6.3 前照灯装置的灯泡

前照灯装置的灯泡,应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6.4 前照灯配光性能的型式检验

6.4.1 前照灯同一型式判定要求,按6.1 的规定。

6.4.2 产品制造者应提供:

a) 足以识别该型式前照灯特性的图样,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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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前照灯样灯2只(半封闭式前照灯还应包含灯泡)。

6.4.3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4.2的规定。

6.5 前照灯配光性能的出厂检验

6.5.1 对已通过型式检验批量生产的产品,以随机抽样方式进行出厂检验。

6.5.2 按第5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如下要求:

a) 近光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 近光照度限值,按表1规定放宽20%,但其中B50L 放宽0.21x,Ⅲ 区放宽0.31x;

— 把 近 光B50L、75R、50R、25L和25R
的各有效测量面积扩大为以各测量点为圆心,半径为 15 cm 的圆。
IV区高度从37.5 cm 降至22.5 cm, 宽度不变。其照度限值除 B50L 允许按

表3规定放宽0. 11x,Ⅲ 区放宽0.31x 外,其余照度限值按表1规定。

b) 远光照度限值,按表2规定放宽20%,其中 HV 点放宽为0.75Emax。

6.5.3 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由供需双方商定。

6.6 型式检验

6.6.1
型式检验的前照灯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并将其分为3组:

a) 第一组(不少于3只)按下列顺序进行:振动—— 防溅——盐雾试验;

b) 第二组(不少于3只)按下列顺序进行:冲击——温度——耐电压试验;

c) 第三组(不少于3只)按下列顺序进行:防尘——连续点亮——反光镜劣化试验。

6.6.2
型式检验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有项次不合格时,应进行加倍抽样对此项次检查;如仍不合格
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6.6.3
前照灯在型式检验过程中,若遇灯泡损坏,又影响其他项目继续进行,允许更换灯泡。但更换累
计不允许超过2只。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前照灯出厂时,均应标示制造厂的厂名或厂标,其上应注明前照灯的型号与规格、制造日期与产品

编号。

7.2 包装

7.2.1
前照灯应包装牢靠,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

a) 制造厂名和商标;

b)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总成号;

c) 制造厂质量检验章;

d) 制造日期与产品编号;

e) 执行标准。

7.2.2 包装箱上应注明:

a) 制造厂名称、商标和厂址;

b)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总成号;

c) 包装箱内产品数量,毛重和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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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24—2015

d) 制造日期和生产批号。

7.3 运输

运输过程中要小心轻放、防雨、防潮。

7.4 贮存

前照灯应贮存于通风、干燥、无油污、无腐蚀的库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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